主人弃养宠物在我国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弃养宠物的处罚为处以罚金和吊销养狗证。虽然弃养宠物并没有特别严重的法律处罚,但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我们可以看到大街上有很多的流浪狗、流浪猫等等,身上脏兮兮,非常可怜。这是我们能够看到的,还有一些宠物猫、宠物狗由于人类饲养的原因,基本不会什么捕食技巧,再没有碰上好心人投喂,而饿死街头。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非常快,可能导致人们心情烦躁、郁结、孤单,所以养宠物就成为了一些人排解烦闷的途径。可爱的宠物能带给人们温暖以及欢笑,但那些养宠物只是一时兴起的人,在宠物犯了一点点错,或者自己不想养之后,就把宠物遗弃,这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公民的批判。
宠物是人们的伙伴,我不知道那些将宠物遗弃的人是怎么想的,就我自己而言,将一只宠物从一两月慢慢养大,那种感觉就像是养了一个孩子,再狠心也不能将它遗弃啊。
笔者认为,现在遗弃宠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和处罚力度较轻是有关系的,只是罚款和吊销养狗证,但是被遗弃的宠物怎么办,那也是一条生命啊,就这样不管了,对它们十分不公平。相信我们大家都明白,宠物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我们的一生中可能会养很多只宠物,每一只都是你人生中的过客,但对于宠物来说,我们就是它们的一生,所以如果决定养宠物的话请认真对待,不要半途而废,也不要遗弃宠物,让宠物流浪,让它们无家可归。
希望可以加大监管力度,让这种遗弃宠物的事件越来越少。也希望可以加重对遗弃宠物的人的处罚。希望每只宠物都能碰到对它好的主人。
中国宠物保护法律
民法典关于宠物的规定如下: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下: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宠物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家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家犬的管理,没有涉及对家犬的保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宠物的进出口检疫;《动物防疫法》和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涉及宠物的防疫防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部分内容也都与宠物保护有关。在地方性行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基本以宠物犬管理条例为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是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非人类动物,是联接人类与自然界的纽带,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宠物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的独特的自身价值。虽然我国饲养宠物的历史已久,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宠物饲养数量的日益增多,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给予宠物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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